Article 20

In force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