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