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