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
(二)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九)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