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标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和依据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的法规解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拉萨晚报》上全文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