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