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未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