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混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强制分流,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