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逾期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