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建设、设置公共停车场或者擅自关闭和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