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产权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丢失、损坏、移位及时补装、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