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产权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丢失、损坏、移位及时补装、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