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规范或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