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桥涵、隧道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立即拆除,造成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