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

排水户应当定期疏通和清淘自有排水管网,造成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淘和维修费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