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排水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原则。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排水设施。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