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