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