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