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并参与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