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制为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