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强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