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