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5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Article 36Amended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制为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