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督导内容,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自查自评并写出报告;(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