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督导内容,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自查自评并写出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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