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船舶修造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