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