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