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船舶修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的;

(二)将船舶修造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进行施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