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根据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重建或者合理补偿,补偿所获款项仍应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告知捐赠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