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侨捐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捐赠人报告工程款物使用、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情况,并提请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向捐赠人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侨捐工程节余款应当征求捐赠人的意愿办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