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侨捐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捐赠人报告工程款物使用、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情况,并提请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向捐赠人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

侨捐工程节余款应当征求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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