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兴建侨捐工程,受赠单位应当成立筹建机构,捐赠人可以参加或者委托他人参加筹建机构。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或者捐赠人要求工程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