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未设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由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