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承担下列职责:(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二)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五)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工作;(六)开展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七)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