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