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