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等,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