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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