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