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

(一)谎称降价;

(二)使用引人误解的模糊语言、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表示价格;

(三)对同一商品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报价,高价结算;

(四)在明示的商品价格之外增加收费;

(五)利用计量器,使商品的结算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而影响商品的明示价格;

(六)其他价格欺骗形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