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九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