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