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录音、录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超越管辖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