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