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听取申辩或者听证;(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五)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