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下列领域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三)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汉语文出版物的用语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五)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用语用字;
(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