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