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应当接受请求,进行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