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应当接受请求,进行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