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合同终止:(一)工资集体合同期满的;(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