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合同终止:

(一)工资集体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