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应当接受请求,进行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