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记录人员由协商双方从协商代表之外的人员中共同确定。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得泄漏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